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1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1364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天峻機電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乙○○人兼法定代理丁○○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一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兼法定代理人姓名「 楊塗明 」之記載,應更正為「丁○○」。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中第二項第二行、第二十行關於被告「楊塗明」之記載,應更正為「丁○○」。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郭美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月3日
書記官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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