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91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9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91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事件(95年度聲沒字第3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甲○○於民國94年(聲請書誤載為93年)4月14日下午3時30分許,在高雄縣○○鄉○○街○○○號2樓,為警查獲涉嫌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二級毒品罪嫌,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偵字第87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警方查獲被告2人時,所扣得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4包(驗後淨重合計2.38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後毛重1.2公克),均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該等毒品等語。
二、經查,被告2人於前開時、地,為警查獲涉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二級毒品罪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其2人犯罪嫌疑不足,而以94年度偵字第87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之事實,固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又本件扣案毒品經送驗結果,確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4包(驗後淨重合計2.38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驗後毛重1.2公克)之事實,則有法務部調查局94年
6月9日調科壹字第220020026號鑑定通知書、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94年8月9日報告編號0000-000號檢驗報告附卷可佐,亦足認定。然被告乙○○於前開時、地為警查獲時,因查知其另犯有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嗣由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2478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並將上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4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事實,有本院94年度訴字第2478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證,是上開毒品既經本院於該案判決中宣告沒收銷燬,則聲請人重複為本件聲請,即無必要,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書記官李承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