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聲字第7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字第7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78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11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96年9月26日以法矯字第0960906951號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其刑期終結日期為99年7月28日,依法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月確定,於92年8月27日入監執行,並於96年9月26日核准假釋,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澎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一份在卷可憑,經審核相關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蘇清水法官宋明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心欣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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