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移調字第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簡上移調字第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調解程序筆錄
上訴人己○○被上訴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庚○○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簡上移調字第4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協商室一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陳宛榆書記官林慧君調解委員曾秀雄朗讀案由:
上訴人己○○到被上訴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到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丁○○到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自陳述訟爭要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調解條款如下:
一、上訴人己○○願給付被上訴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貳拾萬零捌拾參元整及自95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8.88%計算之利息。
二、給付方法:第一年自民國96年11月30日起至97年10月30日止,每月一期,每期給付新台幣參仟元,並於每月30日(二月應於28日)前給付,第一年給付十二期共計新台幣參萬陸仟元;第二年自民國97年11月30日起每月一期,每期給付新台幣伍仟元,並於每月30日前給付,至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清償完畢為止。
三、被上訴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上筆錄經當庭交付閱覽並無異議簽名於後:
調解委員曾秀雄上訴人己○○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丁○○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第三庭
書記官林慧君法官陳宛榆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書記官林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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