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減字第1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49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七九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二、四、五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二、四、五所載,附表編號一、二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玖月;附表編號四、五、六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又貳拾貳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一級毒品、賭博、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修正前之肅清煙毒條例第七條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其中附表編號二、四、五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所載全部犯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查附表編號四係第一件確定案件,附表編號五、六部分係在附表編號四確定前所犯之罪,定一執行刑,另附表編號一、二部分定一執行刑。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三項,第十條第二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蔡勝雄法官蘇清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嘉琍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