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380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蘭妹
林鈺芳 林欣嬿 林景𢖍 林羣樺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資堂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0月29日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8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張蘭妹、林鈺芳、林欣嬿、林景𢖍、林羣樺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900,000元、400,000元、400,000元、671,520元、400,000元,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人張蘭妹部分為14,700元,上訴人林鈺芳部分為6,450元,上訴人林欣嬿部分為6,450元,上訴人林景𢖍部分為11,070元,上訴人林羣樺部分為6,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書記官鄭郁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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