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773號上訴人即被告 葛孟嘉 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煒傑 訴訟代理人 陳明發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664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熾光
法官李慧瑜法官王姿婷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書記官余怜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