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9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9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998號原告 郭天明 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 律師
李志正 律師複代理人 李昜鈞 被告 楊龍賢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九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定如主文所示之日期再開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5日內陳報原告係於何時催告被告返還系爭借貸金額全部、原告催告被告提前清償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據到院。
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書記官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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