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胡桂寶 代理人 莊安田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書記官廖錦棟附表:
㈠聲請人應說明與各債權人間調解不成立之原因為何?請詳列債
權總額、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額)及協商差距。
㈡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仍任職於明和駕訓班?並說明是否有其他
兼職收入?若有,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收入證明;若無,亦請說明。
㈢提出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
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03年10月27日起迄本裁定送達日後之交易明細;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㈣聲請人每月扶養費用支出,請說明聲請人所支出扶養費之明細
及計算方式(請與自己之各項支出分開說明),如有相關證明請一併提出(如醫療費用收據、健保費投保資料表…等),並說明是否有其他扶養義務人?若有,聲請人如何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分擔該扶養費用。並提出受扶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及103、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如有不動產,請一併提出土地及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補登完成之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㈤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或社會補助金(如
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等)、年金等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㈥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投保之保險單?若有,
其名稱、種類?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每月繳納保險費金額為何?又現存保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請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㈦說明聲請人是否有為期貨、基金、股票之投資?投資之金額為
何?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值,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目前持有之股票種類、股數及其現值與相關證明文件。
㈧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
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本)、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㈨聲請人若有其他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請一併
提出全體債權人名冊(含全體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與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款證明。
㈩以上資料請以標籤紙分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