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188號原告 孫蘭屏
姜克中 姜建年 被告萬得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調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02年10月23日102年度補字第1318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上開裁定五日內繳交裁判費,上開裁定業已於102年10月29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亦有本院102年11月28日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故依前所述,原告之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書記官潘美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