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670號被告即反訴原告 蔡慧聰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蔡麗琪 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1,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鄭昱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書記官李婉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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