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醫師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五七一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彭大勇選任辯護人林士龍右列被告因違反醫師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六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二項內關於「爰併諭知緩刑貳年」應更正為「爰併諭知緩刑參年」。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貳項內關於「爰併諭知緩刑貳年」,顯係「爰併諭知緩刑參年」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爰併諭知緩刑參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謝家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芝雯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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