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5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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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67號

原告 林欣宜

訴訟代理人 李佩珊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晉銘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45,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3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秉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

書記官黃舜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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