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重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重附民字第二八號
原告力泰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溫景金 被告甲○○
丙○○乙○○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一三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審判長法官徐蘭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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