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365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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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36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36596號債權人丁○○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丙○○○、甲○○、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債權人應表明債務人負連帶清償責任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陳報之。
(二)債權人應確認各項請求之利息起算日為何。
(三)確認債務人為「甲○○」或「 吳寶麗 」。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書記官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