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308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3087號

原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法定代理人 林沐弘 分局長

訴訟代理人 陳亦豐

被告 張晉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陳報維修費用之工資及器材費用金額各為多少,並指定民國111年3月15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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