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建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建簡字第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韓櫂祥

邵霓臻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韓櫂祥、邵霓臻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李堅維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1,08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

書記官王志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