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簡字第10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學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79,0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