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簡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簡聲字第3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呂佩綺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林杰承 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
民國111年1月1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
,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麗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