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簡聲字第3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呂佩綺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林杰承 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
民國111年1月1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
,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