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附民字第1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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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附民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9年度附民字第15號原告元利畜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育誠 被告甲○○
之9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之上訴案件(98年度上易字第188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事實、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及提出書狀,亦未及作何陳述。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業務侵占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22日上午進行言詞辯論終結在案,原告於本案辯論終結後之99年1月12日,始向本院提出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與上開規定顯有未合,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姚勳昌法官張智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詹雅婷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