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金上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金上字第6號上訴人乙○○
甲○○
共同送達代收人 賴怡君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用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7,741,523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252,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第三審裁判費及補正委任狀,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盧江陽法官陳賢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