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建上易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建上易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建上易字第7號上訴人國立彰化師範大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柯開運 律師
參加人 戴玉如 即共發企業廠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 律師複代理人甲○○被上訴人 尼爾遜 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弄9號1樓法定代理人丙○○
弄9號1樓訴訟代理人 鐘登科 律師複代理人 廖奕婷 律師複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99年2月24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3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森樟
法官蔡秉宸法官翁芳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粘銘環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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