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19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四一六四號、九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三三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玖年拾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案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在案。茲經本院訊問被告甲○○後,認為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郭瑞祥
法官莊秋燕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彩華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