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安置中).
丙○○安置中).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丁○○上列被告因九十九年度訴字第六九0號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郭瑞祥
法官莊秋燕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彩華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