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395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新台幣1,317,026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1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悌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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