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68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682號原告 簡妤倫 被告 張信財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92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宗濡法官楊孟穎法官陳莉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書記官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