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小字第302號民事判決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2年度北小字第302號

原告 葉良觀蓮

被告 煒晟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添富

訴訟代理人 趙世為

上列當事人112年度北小字第302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中華民

國112年2月17日下午4時35分在本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詹駿鴻

書記官徐宏華

通譯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0,100元。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台幣500元,餘由原

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50,100元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雙方並無債權債務關係,但原告於110年11月間

將新台幣50,100元匯入被告公司之帳戶,故依民法第179條

規定請求返還等情,已經被告承認並無雙方法律上原因在卷

,故應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二、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及參考民事訴訟

法第81條規定之精神,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四、原告當庭捨棄就訴訟費用負擔部分之上訴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徐宏華

法官 詹駿鴻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100006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