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2年度北小字第302號
原告 葉良觀蓮
法定代理人 吳添富
訴訟代理人 趙世為
上列當事人112年度北小字第302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中華民
國112年2月17日下午4時35分在本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詹駿鴻
書記官徐宏華
通譯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0,100元。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台幣500元,餘由原
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50,100元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雙方並無債權債務關係,但原告於110年11月間
將新台幣50,100元匯入被告公司之帳戶,故依民法第179條
規定請求返還等情,已經被告承認並無雙方法律上原因在卷
,故應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二、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及參考民事訴訟
法第81條規定之精神,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四、原告當庭捨棄就訴訟費用負擔部分之上訴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徐宏華
法官 詹駿鴻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100006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