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重上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重上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上字第53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劉豐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四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九十四年度重訴字第六十一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雖上訴人聲請訴訟救助,已經駁回其聲請確定,本院以裁定限期命其七日內補正,上訴人已受送達,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李素靖法官吳上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書記官易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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