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20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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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2023號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吳秉橙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諾維克生
  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8757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41,05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
  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繳裁判費3,750元,扣除前已
  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250元。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游文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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