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20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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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2023號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吳秉橙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諾維克生
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8757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41,05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
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繳裁判費3,750元,扣除前已
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250元。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游文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