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0年度六小字第143號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吳棋笙
被 告 陳旺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肆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陸仟伍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書記官王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