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壢簡字第661號
代 表 人 林詠言
法定代理人 范姜士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三
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蘇珍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書記官薛福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壢簡字第661號
代 表 人 林詠言
法定代理人 范姜士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三
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蘇珍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書記官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