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補字第237號
原 告 吳九金
被 告 邱士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調解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㈠撤銷本院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7號於民國104年6月3日調解成立之筆錄。
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萬元,及自103年12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原告上開請求核屬一訴主
張數項標的,揆諸前開法條,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又原
告訴之聲明第1項所示調解筆錄內容為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1萬元
,並於104年6月3日當場給付完畢(見本院104年度審交付民自第
67號卷),而訴之聲明第2項為請求被告加計法定遲延利息給付3
萬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溫訓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