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0號
原告 柯佳妤
被告 林東逸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簡字第15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璋
法官林軒鋒
法官李承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5月13日
書記官張瑋庭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0號
原告 柯佳妤
被告 林東逸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簡字第15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璋
法官林軒鋒
法官李承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5月13日
書記官張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