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52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25號

原告 周來旺

訴訟代理人 王智恩 律師

被告 吳仕綸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 律師

劉佳宜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合議庭前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規定,裁定以法官呂致和為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茲因呂致和法官現得獨任審判,爰依司法院民國114年3月19日院台廳司一字第1140500315號函、本院民事庭分案規則伍第11點,由本院合議庭撤銷指定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之裁定,改由呂致和法官行獨任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秦慧君

法官王宗羿

法官呂致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書記官莊佳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