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緝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緝字第46號

原告 詹尚穆

被告 郭先渝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方錦源

法官張雅文

法官陳銘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書記官陳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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