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28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28142號債權人甲○○
號7F上列債權人甲○○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補正票號A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俾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5年10月20日
民事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0月20日
書記官簡茂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