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交附民字第58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交附民字第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丁○○兼法定代理人甲○○原告丙○○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振修 律師被告乙○○男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中縣大里市○○里○○路○○○號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98年度交上易字第1773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賠償原告新台幣(下同)981萬3131元,及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其事實上陳述略稱:被告乙○○於民國97年3月24日下午3時許,駕駛8971-LH號自小客車(懸掛UG-2299號車牌),沿臺中市○○路由愛國街往自由路方向行駛,其駕駛汽車時,原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依當時情形天候陰、視距良好、路面無缺陷、日間自然光線、路面乾燥、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仍疏於注意,且未依規定速限,貿然超速行駛,並違規超越,適 賴英宏 騎乘車號000-000號機車同向騎乘在前,而遭被告擦撞,致被害人賴英宏人車倒地致頭部受傷,雖經送醫不治死亡。被告不法侵害賴英宏死亡,原告丙○○、丁○○、甲○○分別為被害人賴英宏之父、子及配偶,得請求被告賠償:1、原告丙○○支出之殯葬費61萬8964元、受扶養20年以 霍夫曼 係數計算之受扶養費109萬4167元、精神慰撫金150萬元。2、原告丁○○受扶養至20歲成年之17年受扶養費510萬元。3、原告甲○○之精神慰撫金150萬元,共計981萬3131元。爰依侵權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並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過失致死案件,業經原審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姚勳昌法官林欽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王朔姿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