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簡字第78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2月22日本院第1審判
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陸
萬叁仟陸佰貳拾肆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叁佰零伍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郭育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