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小字第8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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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小字第832號
原 告 新生活蘭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被 告 丙○○
8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4月27日上午11時15分在
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及原告應於7日內提出:定相當期間
催告被告繳納管理費之「書面」證明文件(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1條、第54條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