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小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小字第405號
原   告 協益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江達隆
訴訟代理人  呂素娟
被   告  高興泰
訴訟代理人  張宛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5月13日下午4時5分,
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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