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小字第405號
原 告 協益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江達隆
訴訟代理人 呂素娟
被 告 高興泰
訴訟代理人 張宛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5月13日下午4時5分,
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
書記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小字第405號
原 告 協益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江達隆
訴訟代理人 呂素娟
被 告 高興泰
訴訟代理人 張宛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5月13日下午4時5分,
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