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2年度潮小字第5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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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潮小字第51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訴訟代理人  賴塘中
被   告  紀銓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伍仟肆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玖
萬貳仟叁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一0一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
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0年5月17日向原告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
,並約定被告得持有原告核發之信用卡至特約商店簽帳消費使用
,惟被告未依約清償,尚積欠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未給付等事實,業據其提出國際信用卡申請書、逾期未繳款日報
表、信用卡查詢、持卡人交易明細表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
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信用卡
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
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
序,並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
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潘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
書記官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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