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483號
原   告 威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昌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豐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網騰科技有限公司楊家鴻 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88,465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書 記 官 陳長慶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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