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266號
原   告  張邦彥
被   告 全安泰生命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仲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沈佳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
書記官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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