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2年度花簡字第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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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花簡字第84號
原   告 國立花蓮高級農業職業學校
法定代理人  徐正鐘
訴訟代理人  盧禮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慧玲 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暫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2,00
0元(被占用土地面積35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3,200元/平方
公尺),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日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劉雪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者,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庭(花蓮市○○○路○○○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法院書記官 王馨瑩

歷審裁判

  •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102 年度 花簡 字第 84 號裁定(102.04.09)[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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