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5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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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5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五0七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二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五0七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竊盜部分,前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五0七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被告乙○○辯稱: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係伊與同案被告丙○○共同竊取等語,並請求傳訊同案被告丙○○及證人甲○○到庭,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蘇碧珠法官余德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美碧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