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交上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交上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交上訴字第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沈明欣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2年度交訴字第171號,中華民國93年11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3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照男
法官王詠寰法官江振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文美中華民國94年3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