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12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3年度易字第1202號公訴人乙○被告丁○○
號之十六號現於臺灣彰化監獄被告甲○○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陳建良 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__
事實理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__,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5月5日
書記官黃當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