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再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再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再字第35號再審原告凱隆智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叡揚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聲明不服之判決、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501條第1項第2、3款規定,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聲明不服之判決及提起再審之訴之陳述、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再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並未依法以訴狀表明「聲明不服之判決」、「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揆著上開規定,再審原告起訴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又菁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
書記官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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