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監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監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酌定未成年人監護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監字第134號聲請人 賴筱勻 相對人 朱紀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酌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兩造所生之未成年子女 朱俊龍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酌定由聲請人單獨任之。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與相對人共同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無婚姻關係,因同居交往受孕而於民國96年9月22日共同生下未成年兒子朱俊龍,相對人於96年10月22日認領朱俊龍為其次子。然兒子朱俊龍自出生迄今,一直由聲請人獨力扶養照顧,相對人對兒子朱俊龍不聞不問,未曾支付兒子扶養費,且相對人經常出入聲色場所,如紅包場、卡拉OK店,亦曾無端懷疑朱俊龍非其親生子,及曾動手毆打聲請人與兒子朱俊龍,任家計全靠聲請人獨自負擔,聲請人無法忍受,遂攜子朱俊龍離開。因相對人對於兒子朱俊龍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已不適於行使親權,基於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朱俊龍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聲請人單獨任之等語。
二、按民法第1055條所定夫妻離婚有關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酌定、改定或變更事件,由未成年子女住所或居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法院為審酌子女之最佳利益,得徵詢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或請其進行訪視,就民法第1055條之1所定事項,為事實之調查,並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非訟事件法第122條第1項、第125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尤應注意左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的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民法第1055條第1、2、3項及第1055條之1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非婚生子女經認領者,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準用之,此亦為民法第1069條之1所明定。
三、經查: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於96年9月22日共同生育一子朱俊龍,惟兩造無婚姻關係,相對人於96年10月22日辦理認領朱俊龍為次子,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之記事欄記載為證,堪信真實。
(二)聲請人主張兒子朱俊龍自出生起迄今均由聲請人獨力扶養照顧,相對人對兒子朱俊龍不聞不問,未曾支付子女扶養費,且相對人經常出入聲色場所,如紅包場、卡拉OK店,曾懷疑朱俊龍非其親生,及動手毆打聲請人與兒子朱俊龍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其耕莘醫院永和分院病歷貼單一件(其上記載聲請人於96年4月26日就診其腹部、下背、頭部溼診;又於96年5月16日因遭同居男友暴力而就診其頭痛、反胃嘔吐、左頰及頸部多處擦傷)、醫院拍攝的受傷照片二件(聲請人左頰及頸部多處擦傷)、台北縣立醫院98年1月29日驗傷診斷書一件(聲請人受有後頭部腫脹三乘二點五公分、頸部擦傷約四點五乘二公分、後背部瘀青六點五公分乘三點五公分)、台北縣立醫院98年2月6日驗傷診斷證明書(聲請人受有頭皮挫傷破皮流血,面積一點五乘一點五公分)、台北縣立醫院99年4月19日診斷證明書(聲請人受有右肘抓傷約三點一乘零點六公分,左大腿瘀青約一點一乘零點六公分)、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處理家庭暴力與兒少保護案件調查紀錄(通報)表等件為證。
(三)相對人辯稱:「兩造同居期間,聲請人花我的錢養流浪貓狗,家裡也養四隻流浪狗,又在家裡拜貓狗靈位,相對人反對而造成爭執,但我否認有打聲請人。兩造已分居2年多。」、「我於100年1月6日在中國大陸與中國大陸女人 宋賽 近結婚,已偕 宋賽近 回台灣,準備共同照顧兩造的兒子朱俊龍。我去中國大陸期間,聲請人偷偷帶走兒子朱俊龍。」、「我不是去聲色場所,我只是去西門町的紅包場聽歌。」、「我曾懷疑朱俊龍不是我親生的,因為聲請人在朱俊龍未滿月時帶男人到家裡客廳,聲請人穿得很清涼,聲請人說那個男人是修水電工人。」、「我是『愛國同心會』副會長,是有身份地位的人,我的前科資料多係因從事政治活動而造成。」、「聲請人曾承認伊有外遇男子,聲請人與我同居時曾離家出走一百餘次。」、「相對人目前與人合夥從事代理買賣鹼性酒與鈣離子的生意,每月約賺五萬元以上。」、「相對人是金門人,計畫讓兒子朱俊龍在金門讀幼稚園,可以享有免學費的福利。」、「聲請人在中興醫院有精神疾病就診資料。」、「聲請人照顧朱俊龍期間曾載朱俊龍外出,發生二次車禍。」、「聲請人與其前夫曾共同生育一子。我的再婚妻宋賽近在中國大陸也有成年子女,宋賽近原在中國大陸販賣衣服,年齡與我相近。」云云。
(四)證人即相對人之現任中國大陸籍配偶宋賽近到庭證稱:「兩造現在生活很好,相對人每個月拿台幣三萬元給我作生活費,相對人賺的錢會給我。我願意幫相對人照顧朱俊龍。有一次聲請人傳訊息說朱俊龍住院,因朱俊龍健保卡在相對人這裡,相對人就拿小孩的健保卡去聲請人住處,我們敲門時,聲請人在住處養的狗一直叫,聲請人就報警。另一次我與相對人買玩具要給朱俊龍,去找聲請人並有看到朱俊龍。我們去聲請人住處僅此二次,均沒有進去聲請人住處屋內,但聲請人均有報警。我在中國大陸有兩個子女,分別是28歲與23歲,其中一個已結婚」等語(見本院
100年5月18日筆錄)。證人即相對人之子 朱俊帆 (二十八歲)到庭證稱:「我就讀幼稚園時,父母離婚,我與妹妹都由相對人監護照顧,相對人對我們兄妹很好,如果我們想吃什麼或用什麼,相對人都會幫我們處理,爸爸也會注意我們小孩的教育,例如爸爸規定我寫字要漂亮,爸爸也會要求我們的待人處事。我的個性跟相對人不一樣,我對政治沒有興趣,我是屬於濫好人型,不像相對人容易衝動。我跟相對人一起住到國中,後來我搬去我爺爺奶奶家住,因為我姑姑另外幫我爺爺奶奶買房子。相對人有他自己的活動,我覺得相對人是一個好爸爸。」、「除非我們真的做錯很嚴重,相對人才會處罰我們,例如叫我們去佛堂罰跪,相對人不會動手亂打人。」、「據我所知,相對人沒有常去聲色場所,相對人離婚二次,一次是與我母親,一次是韓國阿姨。」、「我有看過弟弟朱俊龍,爸爸對他很好。爸爸沒有說過弟弟不是他生的。」等語。
證人即相對人之女兒 朱嫚旗 (二十五歲)到庭證稱:「我於幼稚園時,父母離婚,我剛開始跟隨相對人住,後來跟爺爺奶奶住。相對人最疼我,對我很好,相對人僅會在我們小時後不乖時打我們,那是因為我跟哥哥打架,其他時候相對人不會亂打我們小孩。」、「相對人對弟弟朱俊龍很好也很疼他,我沒有看過爸爸打過弟弟朱俊龍,我沒有聽過相對人說弟弟朱俊龍不是他生的,因為弟弟朱俊龍跟爸爸長得很像。」等語。
依相對人之現任配偶、前婚姻所生二名成年子女的證詞,相對人與其配偶及子女關係均良好,二名成年子女對於相對人的父親角色多所肯定,其等證稱相對人十分疼愛關心幼子朱俊龍,並未懷疑或嫌棄幼子朱俊龍,又相對人之現任配偶宋賽近願意協助照顧教養朱俊龍,是認相對人有照顧未成年兒子朱俊龍的親職能力。
(五)本院依職權囑託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人權協會訪視兩造及未成年兒子朱俊龍,據訪視報告記載,略以:
「此次為聲請人第二次因同居而生子,長子出生後由生父帶離照顧。聲請人一直希望與相對人結婚,但相對人很迷信,也藉故一直推託謂父親過世要守孝三年及生肖對沖而不願與聲請人結婚。兩造於95年開始交往後,相對人常限制聲請人與朱俊龍外出,因擔心遭相對人的仇家尋仇,相對人亦禁止聲請人養狗及餵流浪狗,認為有鬼靈作祟,因此兩造經常爭執,但因聲請人仍深愛相對人,故即使受暴後亦撤銷告訴而不願離開相對人。相對人的家人都不想管相對人,故需要聲請人一直向其母親索錢來支付家庭生活開銷,曾經每月可達五萬元,也讓聲請人的母親儲蓄幾乎用盡。聲請人一直在外租屋養狗,租金由聲請人母親資助。聲請人的母親後來知悉相對人年紀太大且經常打聲請人而氣憤。聲請人一直希望與相對人結婚,但未料相對人卻在中國大陸結婚,讓聲請人完全斷絕與相對人復合的想法。聲請人目前在餐廳擔任服務生,月入二萬五千元,聲請人積欠銀行二百萬元,未曾清償。聲請人的母親在永和豆漿店擔任領班,月入四萬多,為聲請人主要的經濟支持者。朱俊龍的大阿姨工作中,亦會協助家計。朱俊龍的小阿姨無工作,主要協助照顧朱俊龍。聲請人表示,其母親十分支持聲請人爭取朱俊龍監護權,表示會協助扶養」。
「相對人有二次婚姻,第一次婚姻所生二名子女,均由相對人母親照顧長大。相對人認為聲請人會騎車帶朱俊龍外出餵流浪狗,甚至在家拜貓狗骨灰靈位,令相對人無法忍受而經常衝突爭執。相對人認為聲請人情緒不穩而於三年內離家一百多次,致相對人不勝其擾故決定分開,但兩造分開後仍有往來,相對人希望聲請人改過再視有無復合機會,相對人甚至買狗給聲請人在家養,希望聲請人不要再去公園餵狗。相對人的現任妻子五十歲且曾在中國大陸結婚生子,先前來台探親而認識相對人,相對人取得現任妻子承諾願意照顧朱俊龍至二十歲及孝順相對人母親後,彼等很快結婚。相對人熱衷政治,擔任愛國同心會副會長、洪門成員、自組中華龍門山山主。相對人與第二任韓國籍妻子結婚後,曾開韓式火鍋店,但因熱衷『倒扁』活動而關閉。相對人亦曾從事合法討債工作,目前從事鈣離子健康食品、養身酒等銷售工作,月入約五萬元不等。相對人先前無工作時都靠積蓄生活,開始工作前半年因付不出房租才由聲請人支付。相對人的長子每月會提供二千元,相對人的母親會給五千元。相對人有負債,但不清楚負債多少。」。
「聲請人住處為租賃,月租金八千五百元,為舊式公寓,室內昏暗,約20坪空間,隔為二房,陽台外推,隔為廚房與曬衣間。因為陽台無紗窗,所以蚊蟲多,家中幾乎整天都燃燒蚊香,空氣都是蚊香味,而無其他味道。室內燈光昏暗。狗會至陽台小便,再用水沖掉,狗也會到床上睡覺」。
「相對人住處為租賃,月租金八千元,為管理大樓,約20坪空間,隔為二房,陽台放置一張大桌子,上面有廚具,當作廚房,是室外空間。因陽台外無防護,需注意安全。
」。
「聲請人 陳稱伊 經常遭被告施暴,相對人甚至一手抱朱俊龍一抱打聲請人。」。
「相對人承認與聲請人發生二次肢體衝突,自己也遭聲請人打傷。」。
「聲請人白天工作時,由其朱俊龍的小阿姨來家中照顧朱俊龍,...,朱俊龍喜歡看卡通,有時會看到半夜十一、十二時才睡覺,第二天起床時間不固定,有時睡到中午才起床。」。
「相對人曾帶聲請人與朱俊龍去紅包場,但時間短且非違法場所。」。
「聲請人期待取得監護權後,讓朱俊龍就讀幼稚園,聲請人的母親願意支付學費。」。
「相對人為金門人,因為在金門受教育免費,故計劃帶朱俊龍回金門讀書,也計畫回金門發展,因為相對人在金門有自己的土地,也會到中國大陸賣健康食品。」。
「朱俊龍對於相對人買的西施狗十分喜愛,稱呼其為『姐姐』,會一直要抱住西施狗、餵狗吃自己的麵包、牛奶糖,如果沒抱到就會哭。朱俊龍語言表達能力不隹,發音傾向含糊不清,詞彙不多,較該年齡所需的字句發展偏少,習慣用哭鬧方式表達需求,目前仍整日要包尿布,如廁需再訓練;因為無金錢概念,所以會將聲請人皮包的現金隨意分送給他人,對於聲請人的制止會拒絕、用哭鬧達成目的,需用轉移注意的方式來終止其行為。聲請人會以滿足朱俊龍的需求方式,來停止朱俊龍的哭鬧。」。
「一、支持系統:兩造都聲稱自己有家人提供支持及協助
,但也都認為對方家人冷漠及狀況不佳故無法提供協助。但依據相對人表示,聲請人一直都無工作,但聲請人卻有協助支付房租;聲請人表示經濟來源為案主朱俊龍的外祖母(聲請人的母親),聲請人在照顧案主朱俊龍方面,有極大的協助需求來自案主朱俊龍的外祖母予以支撐。因為案主朱俊龍的祖母已協助照顧相對人在第一任婚姻所生育的子女(前揭證人朱俊帆、朱嫚旗),且相對人又再婚,所以對於案主朱俊龍的照顧應以相對人自身經濟能力及其現任妻子的協助為主,相對人的經濟狀況則更為重要。
二、居家環境:聲請人住家豢養多隻體型大小不等的狗,環境雖空曠,而案主朱俊龍與狗一起生活,缺乏彼此之間的生活界線,及一般住家所有的居家設備,以配合案主朱俊龍未來的發展。相對人住家與一般住家環境較相似,但因為無廚房設備,所以煮食簡單,廚房位於陽台,有大桌子方便攀爬,也缺安全圍欄的防護,依案主目前好動、好奇的狀況,需多加注意其安全。
三、親子關係:聲請人會依循案主朱俊龍的要求,而案主朱俊龍因為口語表達能力不佳,通常都會以哭聲、哼哎聲來表達意思,而聲請人便會前往處理,以滿足案主朱俊龍的需求,因此案主朱俊龍會成為雙方地位間的主導者。因相對人喜愛念經,而案主朱俊龍亦同,所以相對人對案主朱俊龍的影響甚大。
四、親職能力:兩造對於案主朱俊龍都十分的寵愛,也會盡量滿足案主朱俊龍的要求,依據案主朱俊龍目前的行為較驕縱、口語生理發展較緩慢而言,兩造的照顧及教育能力,似乎都需要再加強。
五、監護意願:兩造皆有高的監護意願。
六、照顧計晝:兩造都計劃讓案主朱俊龍就讀幼稚園,而經濟能力是關鍵問題。聲請人已表明會由案主的外祖母協助。相對人則計畫送案主朱俊龍回金門就學,若是如此,不是相對人也要回金門,就是要協調是否有其他照顧人力,但似乎可行性不大。依案主朱俊龍目前的狀況,若進入幼稚園學習時,應可提供不同的教導與刺激,並協助增加日後照顧者的照顧能力。
七、探視安排:聲請人不願再與相對人有接觸,也擔心相對人再偷偷帶走案主朱俊龍,所以不願相對人來探視,除非有其他安全的探視方式。相對人認為若聲請人可以維護案主朱俊龍的安全,基本上對聲請人的探視無意見。
八、案主被監護之意願:案主朱俊龍表示要跟聲請人一起生活。」等情,以上有卷附之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監護權事件訪視個案工作摘要紀錄表暨家庭訪視建議表各一件在卷可稽。」。
依此社工員訪視報告資料,可見兩造均有負債且經濟條件均不佳,聲請人目前仰賴母親資助扶養朱俊龍,相對人仍向其長子及母親索取金錢,雖相對人稱有推銷健康食品但無證據證明有足夠收入;而兩造居家環境亦均不理想,聲請人居家昏暗、蚊蟲多而終日燒蚊香、狗會上床一起睡覺,相對人的陽台無防護設施而有安全之虞。然而,聲請人之母親會提供經濟資助,聲請人的小妹會來家中協助照顧朱俊龍,故聲請人的家庭支持系統較佳。雖相對人的現任中國大陸籍妻子表示願意協助照顧朱俊龍,惟其等於100年1月6日結婚迄今僅半年,婚姻穩定性有待考驗,且其尚未取得台灣的身分證件故無法長期居留台灣,相對人似因經濟問題而計畫將朱俊龍送去金門就讀以享免學費福利,故相對人的家庭支持系統較弱。
(六)聲請人的母親 施美月 到庭證稱:相對人與其中國大陸籍妻子至聲請人住處按電鈴,聲請人拒絕開門,相對人與其大陸妻子躲在頂樓,等待聲請人開門時突然衝出來,拍聲請人背部並威脅要看朱俊龍等語;相對人當庭聽聞後,竟情緒激動怒斥聲請人與伊母親是『狗男女』,要求聲請人的母親發誓否則『被車撞死』云云(見本院100年5月18日筆錄)。
又本院依職權調閱相對人的刑事前科紀錄資料顯示,相對人曾犯有傷害罪經處有期徒刑三月、曾犯有妨害自由罪經處有期徒刑六月、曾犯有妨害公務罪經處拘役三十日、曾犯有公共危險罪(不安全駕駛)經處罰金三萬元、曾犯有賭博罪經處罰金四千元,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參。
另參酌聲請人提出之前揭病歷資料、驗傷單、受傷照片,及相對人於社工訪視時向社工坦承兩造有發生肢體暴力衝突等情。
依此調查,可認相對人的情緒控制力甚差,容易激動且有暴力傾向,不僅在法庭上以不堪言語辱罵詛咒聲請人與其母親,更曾傷害聲請人,及犯下多起與暴力有關的刑事案件。
四、綜合上開調查,兩造所生之幼子朱俊龍目前與聲請人同住,由聲請人照顧,雖聲請人居家環境不佳(室內昏暗、蚊蟲多而終日燒蚊香、小狗會上床睡覺),但仍可改善,聲請人的主要優勢在於其家人支持系統較佳(聲請人的母親能提供經濟資助,聲請人的小妹來家中協助照顧朱俊龍);雖相對人與前婚姻的子女關係良好,受子女肯定其親職能力,但相對人處於創業階段,經濟收入不穩(無法提供證據證明其確實的收入),其兒子及母親僅提供數千元予相對人,不足以扶養朱俊龍,況且,相對人無可靠的家人協助照顧朱俊龍,相對人雖計劃將朱俊龍送至金門享受免學費的福利,但相對人的親人均在台灣就業居住,故認相對人的家庭支援系統較弱。
關於兒童監護權問題,學者有謂「幼年從母原則」,謂母親懷胎0月生產子女,幼兒於母親內已熟悉母親,無論在生理及心理上與母親具有極親蜜之天性相屬關係,一般在雙親家庭中成長之兒童,母親之角色有其獨特之女性人格特質,最能了解小孩在生活上之需要,母親亦往往較能照顧小孩的生活起居,此尤以年幼子女更是如此,母親的關愛與照顧是幼兒之最大需求,通常比父親較能對幼兒提供更好的看護與關懷,故幼兒由母親照顧較能符合幼兒之最大利益。
兩造所生子女朱俊龍現年3歲,目前與聲請人同住,聲請人及其家人為主要照顧者,顯見子女朱俊龍已熟悉母親即聲請人的照顧模式及環境;又聲請人的母親及胞妹均可協助聲請人照顧子女,並對聲請人提供經濟援助,聲請人的家庭支援系統甚佳;復參酌相對人曾懷疑朱俊龍非其親生,及相對人已於100年1月11日與大陸女子宋賽近再婚,縱使相對人之配偶有意願照顧子女, 然渠 等婚齡尚淺,相對人及其配偶是否能妥適照顧未成年子女朱俊龍,尚非無疑。自保護兒童朱俊龍之最佳利益立場(非自父親或母親之立場),考量聲請人現為兒童之主要照顧者、兒童是否重新適應新環境而有不良影響、兩造的家人支持系統、兩造之主客觀環境、兩造之經濟能力、子女之年齡等一切情狀,參考「幼年從母原則」及子女朱俊龍的最佳利益,爰准聲請人之聲請,酌定兩造所生之未成年子女朱俊龍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聲請人單獨任之。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
家事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
書記官張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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