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簡上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簡上字第252號抗告人 沈南山 即上訴人相對人新北市政府即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4月
9日本院101年度簡上字第252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該條所稱之裁定係指屬於本訴訟事件之裁定,其事件不得上訴於第三審,及其他裁定,其本案訴訟事件不得上訴於第三審者而言,有最高法院74年台聲字第30號判例可參。
二、查本件本院101年度簡上字第252號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56,510元,顯未逾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規定之數額,為不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是對該判決,即不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由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抗告人前對該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於102年4月9日裁定駁回其上訴,依前開規定,該裁定自不得抗告,是抗告人對該裁定提起抗告,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2項、第495條之1、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瑞東
法官陳翠琪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
書記官張美玉

更多裁判書